记者近日在广西、广东、山东等地采访了解到,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、BT项目、合资建设等方式,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,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,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,这些“政府债主”多次讨债未果,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,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,有的甚至轻生自杀。(8月6日《经济参考报》) 在一般人的眼里,政府向来是“不差钱”的主。无论是开小饭店还是做大生意,能攀上“地方政府”这个大主顾,更是很多人所梦寐以求的美事,尤其是某些政府采购那种“只买贵的不买对的”那种“豪气”,更会让商家之间羡慕嫉妒恨。但现在看起来,政府要是当起“老赖”,不仅会让昔日的大款一夜之间负载累累,索债无门,即使告到法院赢了官司,最后可能还是一场空。 一些地方政府愿意做“老赖”,并且敢于做“老赖”,是因为做这种“老赖”,非但不需要个人承担任何成本风险,反而在大肆举债、大兴土木、上大项目中,还能给自己增添政绩资本,还成为职位的台阶。“政府老赖”越来越多,所欠数额越来越大,其中的根本原因,一是“新官不理旧账”;二是官员个人对政府的拖欠不承担任何风险,这样的“便宜”谁能拒绝? 显然,主政官员当“老赖”,让政府的诚信和声誉都很受伤,但平心而论,某些主政官员对这些往往并不在意,即便是上级部门对主政官员的考核,也往往偏重于官员的个人政绩,并不把政府的诚信和声誉与这种政绩挂钩,这也从某些方面助长和纵容政府“老赖”。因此,法律刚性的不足,对这一群体的存在难辞其咎。 现如今,无论个人,还是除政府部门之外的其他任何企业单位,在现行法律制度下,轻易做了“老赖”,不仅可被强制归还债务,拘人、拍卖其财产,还可被拉入“黑名单”,限制高消费,甚至让人寸步难行。但可惜的是,这些惩处对于“老赖政府”几乎都不适用,不仅欠债的政府“法人”对其全然不当回事,更没有法院对欠债政府的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或是冻结其财产。 非但如此,政府有钱不还,将所有资金转入“专用账户”就可以高枕无忧。一位法院工作人员说,许多党政机关实属恶意赖账,把财政资金转移到专项资金账户上,以“专款专用”为名,造成“无可执行财产”假象,规避执行。而用“专款专用”来规避法院执行,其本身就说明法律在权力面前的孱弱。 由此可见,能够最终成为顽固型的“官赖”,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权力没有真正受制于法律,法治还欠一份“公平账”。因此,防止和避免乃至杜绝某些“官赖”的出现,最根本的措施还是将“官赖行为”完全纳入法治范畴,将权力彻底关进制度的笼子里,只有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单位特殊公民,有公平的法治,“官赖”才不会滋生,“民赖”更不可能存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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