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北京、上海、湖北等10余个省份陆续公布2014年干部个人事项抽查情况。据不完全统计,这其中的7个省份有27名拟提拔干部因瞒报等问题而提拔受阻,其中,湖北省最多,有10名拟提拔县处级以上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。(2月12日人民网) 建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目的,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。这项重要制度的效果如何,取决于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的真实准确程度。而要弄清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与否,则需要对其报告的事项进行认真核查。 核查对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至关重要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是落实这项制度的前提。但如果只有报告而没有核查,不知道报告的内容真实不真实,全面不全面,制度就可能形同虚设,就谈不上起到监督的作用。 核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迈开了监督的关键一步,保证了这项制度起到实质性的作用。一方面,核查可以检验个人报告事项是否存在瞒报漏报、弄虚作假等问题,对领导干部是廉洁还是贪腐,可以起到试金石的作用。江西原副省长姚木根落马就“祸起”个人事项填报不实,在中央巡视期间,姚木根被核查发现仅填一套房,而其实际被举报的房产多达十多处。另一方面,核查作为一种监督手段,会对领导干部的贪腐行为形成有力震慑,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,从而对于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。全国目前已有10余省份明确提出“逢提必查”、“凡提必核”,核查工作正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种“新常态”,成为领导干部升迁的必经环节。这就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还必须在平时搞好廉洁自律,不能有任何的疏忽和侥幸,才能经得起组织的核查,才能够在仕途上取得进步。有没有核查大不一样,有了核查,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就很好地体现出来了。 当然,核查的作用并非万能。核查属于组织监督和内部监督,要确保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事项上没有 “打埋伏”,确保报告事项的客观真实性,还需发动群众监督,实施外部监督,这就要求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事项予以一定形式公开。报告、核查、公开三位一体、缺一不可,监督才能形成闭合回路。因此,公开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,将成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下步发展方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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