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行政垄断屡禁不止,与政府对市场过度控制的习惯性思维有关,更与长期以来纠治不力、问责偏软有关。只有让具体责任人从行政垄断中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追究,才能更有力地维护市场公平。】 12月29日,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一批行政垄断案件及处理结果。上海市交通委、深圳市教育局等15个省市部门被公告处理。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《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》以来,国家发改委加大了对行政垄断案件的监督处理力度,仅半年时间,就有20多起案件在接受审查处理。 所谓行政垄断,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,出于行业庇护、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而滥用权力造成排除、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。相比于企业垄断行为,行政垄断的危害更甚。其一,行政垄断是政府部门公然违反《反垄断法》的行为,执法者违法对于法治乃是最深度的伤害;其二,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,其实施行政垄断会直接冲击公平法则,危及普遍性的社会公正;其三,行政垄断的背后,往往隐藏着利益输送甚至行政腐败,败坏廉洁的政治生态。 不难看出,行政垄断暗含着权力滥用和违法行政,无论是从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出发,还是出于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,都应当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。市场主体实施垄断,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解体,那么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垄断,又该如何担责?我国《反垄断法》专章规定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”,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“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”。 我们注意到,在发改委过去发布的大量价格垄断案件中,以地方行政部门作为处理对象的案例并不多见。此次对政府部门公开点名通告,相比而言已是不小的进步。可是,仅靠舆论压力能否实现纠治行政垄断的目的?所谓的“公告处理”又有什么样的“杀手锏”?深圳市教育局在学生装招标中设置歧视性条件,上海市交通委引导经营者成立价格联盟,北京市住建委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,重庆、吉林、河北等12个省市指定供电企业统一建设供配电设施,通报的这些行政垄断都涉嫌滥用行政权力,排除限制竞争。那么,对涉案部门的责任人是否应当依法给予处分?发改委有没有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呢? 行政垄断屡禁不止,与政府对市场过度控制的习惯性思维有关,更与长期以来纠治不力、问责偏软有关。立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设定原本过轻,实践中又缺乏对责任人的严格追责。建立统一、开放、竞争、有序的市场体系,必须让行政权力退回到法律红线之内。因此,不能回避对行政垄断的问责,只有让具体责任人从行政垄断中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追究,才能更有力地维护市场公平,并不断倒逼政府部门迈上依法行政的轨道。 本报特约评论员 傅达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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