恶犬咬人,主人被追刑责是案例警示
2024-12-23 10:12:30? ?来源:光明网-时评频道 责任编辑: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|
11月17日,江西省赣州市一母亲带着3岁女儿在公园里正常散步,突然被四条没有狗绳的恶犬追赶、撕咬。为保护孩子,母亲全身被狗咬了10余处伤口,伤口最深处已见骨头,目前已经被鉴定为轻伤一级。更让人生气的是狗主人态度非常嚣张,据被害人家属介绍,狗主人还欠着医药费没付完,只给了3.2万元,催一下交一点。 相关视频被曝光后引发公愤,12月19日,赣州警方作出通报: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,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。涉案人员钟某某、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伤者伤情平稳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 又见遛狗不牵绳闹出血淋淋的悲剧,四只大型犬疯狂撕咬一对母女的现场录像,让人看得头皮发麻。这已经说不清是第几起因为不文明养狗而引发的伤人惨剧,而且城市狗患的问题屡屡成为舆论讨论的焦点。应该看到,狗不是法律上的责任主体,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,作为动物它都不能承担。文明养狗本就是人的责任所在,如果引发严重的伤人案件,应该追究的是人的责任,也必须强化人的责任。 不文明养狗、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、遛狗不牵绳、放任狗咬人等行为,应该追究狗主人和饲养者的法律责任,这样才能倒逼不少人对狗的行为负责。对于狗主人的法律责任,全社会都应该提升共识,特别是基层执法部门、公安派出所和社区,对于狗伤人的案件不能够止于“调解”,应该依法处理,责任追究到位:该立案的要立案,该行政拘留的要拘留,该进行刑事打击的要果断启动刑事程序。 首先,遛狗不牵狗绳,乃至“放任”狗咬人,已满足了故意犯罪的主观形式要件,不能都按“意外”认定,都以“调解”处理。 《刑法》规定了“间接故意”的犯罪主观态度,即,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虽不是积极寻求危害结果的产生,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,就可能构成“故意犯罪”。像在本案当中,狗主人涉嫌违规饲养多只大型烈性犬,并且在公共场所遛狗还不牵狗绳,明知道自己的狗又大、又凶,可能会伤害路人,却“放任”了伤人的结果发生,那么狗主人的主观态度就是“间接故意”纵狗伤人。因而,不能将狗伤人看成一种“意外”。 其次,要依法认定不文明养狗行为的违法性质,充分认识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。 我国《民法典》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动物防疫法》以及相关地方法规、规章等都对犬只饲养人、管理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,比如,携带犬只离家外出时需束犬链、不能违规饲养烈性犬。可以说,每一次血淋淋的恶犬伤人事件的背后,都是狗主人、饲养者长期以来反复挑衅法律、不履行法定义务。而且不牵狗绳、违规饲养烈性犬,如果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,那就不是“不文明”,涉嫌治安违法乃至刑事犯罪,绝不能再姑息纵容。 目前,治理、规范养狗的法规、地方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已经很多了,制度相对健全,关键是这些文明养犬的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、狗主人会不会敬畏法律。也因此,依法动用刑事手段,治理狗患背后的“人患”——让不文明养狗者,让以恶犬威胁公共安全者付出沉重的代价,如此也能警醒更多人,避免很多悲剧。(克鲜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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