追讨海外文物,需打法律+外交的组合拳
2015-12-08 17:14:23? ?来源:东南网 责任编辑: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|
纵观荷兰藏家“愿意”归还章公六全祖师“肉身坐佛”的三个条件,这些条件设置得很有策略,既兼顾到一般的国际文化交流,比如他要求到中国开展石刻研究;又在暗中模糊“肉身坐佛”的归属权,比如要求将佛像归还给一座佛教大寺,而不是村里的小庙。如果中方同意了,就等于默认了章公六全祖师像非阳春村所出。当然,荷兰藏家“挟尸要价”的成份更多一些,比如要求得到一笔合理补偿,或者由中方通过商业回购获得“肉身坐佛”。但如果我们真的这样做了,等于承认了海外藏家掠夺中国文物的合法性。 所以在追讨“肉身坐佛像”过程中,一定要有理有据,不能被海外藏家牵着鼻子走。首先,村民应多方收集法律认可的证据,证明文物的所有权归阳春村所有,这是追讨文物的基础,这个基础不具备,一切无从谈起。 其次,在启动跨国法律追讨的同时,考虑到民事官司打起来费钱又耗时,最好由政府出面,通过外交途径解决。在追讨的过程中还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: 一是应该充分认识到追讨“肉身坐佛”的严峻形势。目前,“把文化遗产还给它的创造者”是一种国际公约,但需满足两个条件,一是追溯期限有限制,二是必须是认可公约的国家之间签署协议才生效。对于时效性问题,《荷兰民法典》规定,只要持续、公开、非暴力、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,期满30年,便可取得该物所有权。如果“肉身坐佛”被认定为合法取得,从90年代中期“肉身坐佛”被盗到现在,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。其次,中国和荷兰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,这是法律支持一直未见到成效的原因之一。 二是应看到对我们有利的因素。虽然中国和荷兰没有签订关于文物追索的双边协定,但两国均为1970年该公约成员国,公约是否适用本案,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国政府合作调查后获得的证据。而荷兰政府将相关国文物归还给原有国早有先例。比如2005年荷兰向新西兰归还了一具毛利人的头骨。虽然这具头骨为荷兰公共机构所有,和“肉身坐佛”为私人持有有所不同。但是藏家至今没有出具通过正当途径合法所得“肉身坐佛”的证据,说明他还是忌惮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》,我们可以依此公约,借助国际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。或者以此为威慑,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由藏家“捐赠”出“肉身坐佛”。 总之,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是个世界性的难题,必须审时度势、有理有据、沉着应对,打出一套法律+外交的组合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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